有加有减,始成方圆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7日
作者:作者:Weihuanhua  

法律英语的翻译,重在忠实,不宜随意增减,但有些场合下增字或者减字却是必要的,否则反而有悖于原意。

 

在中译英时,常常会碰到这种情况。比如,我国法律用语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一个常见常用的词。译成英语时,应将消除影响译成消除坏影响eliminate the ill effects)。因为,此处要消除的影响其实是指坏影响。所以应该在effect前面加上ill 这个词,才更符合原意。全句应译为elimination of ill effects and rehabilitation of reputation

 

又如,我国民法通则123条规定从事高压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高压既包括高气压,也包括高电压,如果只译成high pressure就不符原意。因此应该加上high voltage(高电压,将从事高压作业译为engage in operations involving high pressure, high voltage

 

此外,我国法律文书上出现的境外当然指中国境外,应译成outside the territory of China,所以,境外固体废物也应译成solid waste from outside of China,加上 China一词,反而更符合原意。

 

在英译中时,由于中英两种文字的结构不同,也同样需要随时顾及上下文的关系,按照原文的真实含义来做必要的加减,不能就字论字,只求不错,不求准确,例如:trade and foreign exchange balancing requirement 如译成贸易与外汇平衡要求就可能被误解为贸易与外汇之间的平衡要求,而原句的意思是 trade balancing requirement and foreign exchange balancing requirement,只是为了避免重复,将trade 后面的balancing requirement省去罢了。因此翻译时此处应该加词,译成贸易的平衡要求与外汇的平衡要求方符合原意。

 

又如,jurisdictional immunity of foreign head of states 以及jurisdictional immunity of foreign vessels,如果就字论字,jurisdictional immunity应该译成管辖豁免,但译成中文时,却应该加上司法两字,译作外国国家元首的司法管辖豁免外国国家船舶的司法管辖豁免才更符合原意。

 

同样的道理,有时原文的文字有重复,翻译时就应将重复的词减掉,不必逢字必译。例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一套语中,清晰明确是一个意思,产权权责的意义也有重复。译成英语时就不必讲究中文里的四平八稳,而应将其中意义重复的词减去,译为clear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a separation of government from enterprises, and scientific management

 

同一含义的法律词语,由于中英文化不同,表述的方式也会发生差异。我国法律中,一个人在经济上支持其亲属的生活,用语颇为讲究。支持其配偶的称 为扶养,支持其父母等尊亲属的称为赡养,支持其子女等卑亲属的称为抚养。这反映了中国的古老文化对法律词语的深远影响。如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 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里面的抚 养赡养,在译成英语时一律都用support这个词来表达,无法体现出中文那种细腻的人文色彩。但在英译中时,我们就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具有中文特色的词语适当表达,如:duty to support children 应译为“抚养子女的责任”;duty to support parents应译为赡养父母的义务“Husband and wife shall have the duty to support each other.”应译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为了符合汉语中的习惯用法,对有些句子,在有把握的情况下,还可以撇开原句的词义进行改译,如:the present incumbent of the White House 逐字直译的话是“白宫的现在任职者”,反而不如译成“现任美国总统”,既简单又明确;areas for non-state-operated investment 如果直译成“非国家投资领域”,也不如译成“民间投资领域”顺口、明了。不过这种“意译”与“直译”的争论,孰是孰非,至今还没有定论。(请另见笔者在本刊总245期《法律英语中的直译与意译》一文。)法律英语毕竟是意义严谨、缜密的文体。“意译”不可不用,但决不宜多用,更不可滥用。